2015年7月26日,市民韩女士正在参与由山东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全称国旅青岛分公司)的组织的泰国六日游,在游泳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韩女士在拒绝接受保险公司赔偿过程中找到国旅青岛分公司不存在债权人不道德,并指出自己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为11.5元,并没按照誓约交纳30元保险费,其应该对自己跌倒伤势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信网了解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事审理后,依法裁决国旅青岛分公司赔偿金韩女士180226.5元。
参团游玩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2015年7月21日,韩女士和朋友一起与国旅青岛分公司签定《团队出境旅游合约》。由国旅青岛分公司为韩女士等人获取自2015年7月23日至7月28日、共6天的泰国旅游服务。旅游费用为每人2300元,并誓约委托国旅青岛分公司出售个人旅游意外险。
2015年7月26日,韩女士在泰国芭提雅沙滩游泳时,身体右侧忽然疲惫无力,一段时间溺毙。韩女士朋友找到其叹睡觉,无法移动右侧手臂和腿,也无法说出,被送入医院后临床为疑为急性中风,即脑出血。
在泰国经过一段时间化疗后,韩女士又被带回国内之后展开化疗,总计住院137天,产生医疗费49865.21元。韩女士向保险公司赔偿后获知国旅青岛分公司为自己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为11.5元,并没按照誓约交纳30元保险费,造成自己得到适当赔偿,其不道德包含债权人。并且,韩女士指出,国旅青岛分公司作为旅游经营的组织,招待老年人旅游者,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性确保措施也没任何的警告,应该对自己跌倒伤势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同时,将此事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指出国旅不应分担适当责任经韩女士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韩女士残疾等级、护理期限展开检验,检验机构开具检验意见,韩女士脑出血右侧偏瘫审定为三级残疾,护理期限审定为24个月。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过评析后指出,韩女士在泰国芭提雅沙滩游泳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国旅青岛分公司并未递交证据证明其向韩女士等游客遵守了适当的安全性警告与提醒义务并采行了安全性确保措施,尽到了安全性确保义务,因此国旅青岛分公司不应分担适当的债权人赔偿金责任。综合韩女士的年龄及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其在游玩过程经常出现脑出血不回避自身体质原因造成,因此应该减低国旅青岛分公司的赔偿金责任。
综合所有案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指出,国旅青岛分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存在瑕疵,应该分担20%的赔偿金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裁决国旅青岛分公司赔偿金韩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总计180226.5元。国旅上告裁决驳回裁决国旅青岛分公司回应,在韩女士来公司甄选参团时,工作人员曾告知其否不存在身体残疾、高血压等身体健康问题,但是韩女士掩饰病史并允诺“身体健康”。按照涉及法律规定,韩女士并未遵守真实情况告诉义务,因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包价旅游合约无法遵守或者无法按照誓约遵守,或者导致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国旅青岛分公司指出,对韩女士不存在身体隐患并引起高血压等疾病,造成身体伤势,公司不具备预见性。而且,事故再次发生后,国旅青岛分公司第一时间将韩女士送到了当地医疗机构。同时,对韩女士所明确提出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各类费用的数额驳回,因此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裁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指出,国旅青岛分公司的裁决催促不正式成立,法院未予反对,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不予保持,并做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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